政策法规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镇高专〔202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2022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镇高专〔2020〕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此页无正文)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2022年9月21日
镇江高专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印发 |
附件: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推广应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筹领导全校知识产权工作。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预算,用于专利申请、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全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科技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承担学校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院部(部门)领导应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院部(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本院部(部门)的专利管理工作。
各院部(部门)专利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纳入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 凡本校师生员工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从组织申请专利起到专利权终止期间的全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任何师生员工和参与学校科研、开发的外聘人员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私自申请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或者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八条 我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专利权转让和放弃等,发明人可提出建议和理由,经所属院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共有权时,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条 职务发明经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可以与学校订立书面合同,由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与运维成本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学校缴纳。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才能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 重大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利信息检索与文献情报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评估研究成果形式并形成知识产权;项目验收前应当做好专利布局,形成知识产权清单;项目结项后,加强专利运用实施,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必须填写《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项目申请表》,并附上《技术交底书》和能说明项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原则上由科技处委托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应及时将申请号报科技处登记、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应当避免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之后,酌情进行。
第十七条 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院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技处核准,报学校审批,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我校为独立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并符合上述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经科技处审查后,其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九条 我校为独立申请人的职务发明创造并符合上述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利授权后,学校原则上承担专利费用减缓有效期内的年费;超过专利费用减缓有效期的专利且该专利未能流转的,如需继续维护,须由该专利第一发明人向科技处提出申请,且后期的年费由申请人自行缴纳。
第二十条 许可外单位实施本校的专利技术,必须与该实施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所在院部(部门),必须依法认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许可方的各项义务,科技处依法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或许可使用我校专利权的师生员工和外聘人员,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对直接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报酬及流转
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学校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应的科研工作业绩积分,科研工作业绩积分结合学校科研考核工作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学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纳税后净利润中提取1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纳税后净利润中提取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需与学校签署专利流转协议,由科技处或发明人负责专利申请授权后的流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坚持自行流转的,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年费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缴纳。
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行流转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逾期不缴纳年费的,学校可对该专利统筹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授权后由科技处及时组织专利价值分析,并对专利进行评级,确定该专利流转的指导价。
经过价值分析的专利的许可或转让价格原则上应不低于指导价。如无流转意向,则该专利的指导价按年度递减,直至放弃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确定许可或转让意向后,应当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第三方出价高于许可或转让协议价且意向受让方无意加价的,则由第三方获得被许可权或受让权。发明专利转让金额不低于壹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转让金额不低于壹仟元。
第二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许可、转让收益,全部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鼓励发明人个人积极实施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在成功实施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给予转化收益10%的课题配套经费。单个专利转化的课题配套经费上限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等,应由科技处进行评估和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转让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在考核科研工作量时,将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以及专利应用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部分的规定只针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专利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镇高专〔202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