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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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专学术委员会章程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其工作直接对学校负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遵循党的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提倡协作攻关,遵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发挥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4.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根据委员条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委员人选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确定。

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校党委批准。

3.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最多连任两届,每届连任委员席位不超过上届委员全部席位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后,不再担任委员,由主任提名,按委员产生程序,补选产生。

 

第三章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2.审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评议和决策咨询;

3.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4.评定学校各类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

5.对学校教职工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学校教职工对学术道德方面的投诉、申诉;

6.受理有关我校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7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8完成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四章 委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2.监督学校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形象,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2.崇尚科学,公正严明,严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 

3.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提案或调查报告。 

4.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5.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在讨论重大事宜时,参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用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采取经本人签字的书面形式表达。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秘书长呈报委员会主任确定。讨论议题于会前分送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签字后方为有效。如需公示的,应当履行公示程序。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部)广泛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章程和学院具体情况成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